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