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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57條 …計費按內政部所定建築師酬金標準表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布之建造執照工程造價表計算之,或按實際營造施工費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推估之。
  2.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0條 …營風險及開發或建築工期之長短酌予調整之。前項建築工期指自申請建造執照開始至建築完成達到可交屋使用為止無間斷所需之時間。第一項勘估標的為土地或包含土地者,合計額應另加計土地價格。
  3.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72條 …計畫書。二、建築設計圖說或土地規劃配置圖說。三、建照申請書或建造執照。四、營造或施工費資料。五、規劃、設計、廣告、銷售、管理及稅捐等費用資料。六、資本利率。七、開發或建築利潤率。
  4.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74條 …開發或建築後可銷售之土地或建物面積應依下列原則估算之:一、依建造執照及建築設計圖說或土地開發許可文件及規劃配置圖計算之面積。二、未取得建造執照或土地開發許可文件時應按相關法令規定下最有效使用之狀況,根據土地之地形、地勢並…
  5. 行政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8條 …水系統得視實際需要施設跌水工、分水工、倒虹吸工、流末工等水工建造物。
  6.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14條 重劃區內農路、水路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標準,及農路、水路建造物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定之。
  7. 行政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第6條 …人。四、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五、已申請建造執照。六、已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8. 行政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9. 行政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10. 行政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11.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人工島嶼:指依海事工程建造之固定式或浮體式可供活動使用之基地。二、設施:指配合人工島嶼之使用目的或依海事工程獨立建造之固定式或浮體式可供活動使用之設備。三、結構:指連結或支撐人工島嶼、設施或依海事…
  12.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4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建造計畫書、圖。三、使用計畫書、圖。四、財務計畫書。五、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對海域生態與漁業影響評估報告及減輕…
  13.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5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者,應於建造施工期間,依施工進度分期分區記錄及拍照。
  14.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6條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使用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於建造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使用時亦同:一、申請書。二、使用計畫書、圖。但與原核定使用計畫書、圖完全相符者,免附。三、建造許可影本。四、建…
  15.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7條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改變計畫書、圖。三、建造許可影本。四、第四條第三款至第十款規定應檢附之各項文件、圖說。但與原核定建造許可所檢附資料完全相符者,免附。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16.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12條 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者,應建立警示裝置及浮標;並通知航政主管機關公告該警示裝置與浮標之位置、深度、大小及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施工期間。
  17.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13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須經中華民國領海及領海基線以內者,其申請許可,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18.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4條 …項可移出容積應扣除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認定非屬考古遺址應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之已建築容積。
  19.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設之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八、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核准之水利建造物、第六十三條之六公告之海堤區域、第七十八條之二公告之河川區域、第七十八條之四公告之排水設施範圍。九、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投設之人工魚礁。十、依…
  20. 行政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21.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應於執照暨附圖內標註土地座落、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及留設之空地位置等,同時辦理空地地籍套繪圖。前項標註及套繪內容如有變更,應以變更後圖說為準。
  22.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3條 …公尺。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23.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
  24.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5條 …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25. 行政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26.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設施,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原住民族土地,為土地使用編定前已建造完成者。
  27.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自核准重建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28.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為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建造執照失其效力者。
  29. 行政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30. 行政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