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驗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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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16條 實驗室收件後,應依委驗機構指定之項目儘速檢驗,並製作檢驗報告。初步檢驗或確認檢驗結果應先經品管人員確認,檢驗報告並應經檢驗負責人簽核或簽署。檢驗報告至少應含尿液檢體編號、藥物之閾值、檢出或未檢出之藥物,並註明所採用之檢驗…
  2. 行政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17條 …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或依檔案法規定辦理,並得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保存期限。
  3.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委驗機構前三個月送往檢驗機構之檢體,應包括佔總檢體數百分之三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三個月後送驗之檢體,應包括百分之一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且其中約百分之八十為陰性尿液檢體。陽性尿液檢體以待測藥物為主,待測藥物濃度應介於閾…
  4.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委驗機構發現盲績效監測結果有錯誤時,應通知檢驗機構及執行機關。檢驗機構應於接獲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向執行機關說明理由。
  5.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檢驗機構應於收件後,依委驗機構指定之項目儘速檢驗,並於十四日內送出檢驗報告。初步檢驗或確認檢驗結果應先經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檢驗報告並應經檢驗負責人簽核或簽署。檢驗報告至少應含認可證書編號、尿液檢體編號、藥物之閾值、檢出或…
  6.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25條 檢驗機構不得將尿液檢體再委託其他檢驗機構代驗,但經委驗機構及執行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7.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制及建檔保存。與檢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並得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保存期限。
  8.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3條 …檢體(甲)為供作例行檢驗者,尿液檢體(乙)為供作複驗者。三、委驗機構:指委託檢驗機構檢驗尿液檢體之機構。四、檢體監管紀錄表:指尿液檢體從採集至檢驗機構所經歷各項作業之紀錄表。五、批:指同時進行前處理及測試之檢體群。六、初…
  9.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5條 …事項,至少應包括尿液檢體編號、受檢者姓名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委驗機構名稱與地址、採尿單位名稱與地址、採尿人員姓名、採尿時間、重要特殊跡象等資訊,及每次檢體採集、處理及存取之時間、目的與其存取人員姓名。但送至檢驗機構之檢體…
  10.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6條 …視是否與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相符。經發現有異常現象時,應即通知委驗機構,並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上。
  11.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9條 檢驗機構對於驗餘檢體之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之約定為之。非司法案件之陰性尿液檢體,得於檢驗報告送出十四日後銷毀。陽性尿液檢體,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
  12.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0-2條 前條第一項領用,醫藥或研究機構應向委驗機構提出申請。委驗機構同意前項申請者,應將驗餘尿液檢體以去識別化方式提供之;檢體保存於檢驗機構者,並將該同意以書面通知檢驗機構,俾憑領用。醫藥或研究機構不得轉讓第一項領用之檢體。
  13.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0-3條 …時間。五、領用機構之名稱。六、檢體放行人及領用人之姓名。七、委驗機構書面同意之文號。前項紀錄,應經檢體放行人及領用人簽章,檢驗機構並至少保存二年。
  14.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2條 委驗機構於必要時,得要求檢驗機構提供原始檢驗紀錄或檢驗結果數值。
  15.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3條 委驗機構對尿液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接獲檢驗報告後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
  16.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33條 檢驗機構對於委驗機構提出之疑義,應訂定其處理原則。
  17.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33-1條 …(構)。檢驗機構對於前項驗餘尿液檢體之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之約定為之。但合於人體代謝物研究供開發檢驗方法或試劑之用者,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經去識別化方式後,得供醫藥或研究機構領用。第一項第一款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