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認可及管理 第23條 檢驗機構應於收件後,依委驗機構指定之項目儘速檢驗,並於十四日內送出檢驗報告。初步檢驗或確認檢驗結果應先經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檢驗報告並應經檢驗負責人簽核或簽署。檢驗報告至少應含認可證書編號、尿液檢體編號、藥物之閾值、檢出或未檢出之藥物,並註明所採用之檢驗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等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