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認可及管理 第19條 委驗機構發現盲績效監測結果有錯誤時,應通知檢驗機構及執行機關。檢驗機構應於接獲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向執行機關說明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