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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第7條 …遴選、訓練、儲備、派任及考核。六、警察常年訓練設施及反恐訓練基地之建置、管理。七、外國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及外國政府委託訓練之規劃、辦理。八、警察人員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九、其他有關警察教育事項。
  2.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0條 …表。但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五、申請人為基地或耕地承租人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或經法院判決租賃關係存在之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其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者,並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租約登記資…
  3.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52條 …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前項第一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4.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7條 …噸數在一百噸以上、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對外漁業合作或以國外基地作業之漁船。
  5.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98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估價,應就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比例及基地權利合併估價,並考量其與比較標的之樓層別效用比及位置差異作適當之調整。前項樓層別效用比,由全聯會按不同地區所蒐集之案例公告,供前項調整之參考,並依市場行情及地方習慣推…
  6.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99條 以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推估其基地單價時,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一、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勘估標的之建物成本價格。二、勘估標的之基地單價=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基地面積。勘估標的之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
  7.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00條 …前條勘估標的屬區分所有建物時,以其房地價格推估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單價時,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一、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該區分所有建物房地價格-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物成本價格。二、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單價=該區分所…
  8.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01條 …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已知者,前條以房地價格推估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單價,亦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一、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該區分所有建物房地價格×土地價值比率二、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單價=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
  9.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06條 建物已不具備使用價值,得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但應考量建物拆除成本予以調整之。
  10.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3條 容積移轉估價,應考慮容積送出基地、接受基地及其他影響不動產價格及相關法令等因素估計之。
  11.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5條 權利變換前為區分所有建物者,應以全棟建物之基地價值比率,分算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之基地權利價值,公式如下: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基地價值比率前項基地價值比率之計算公式如下:基地素地單價×…
  12.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6條 權利變換前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總價值低於區分所有建物坐落基地之素地總價值者,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價值,計算方式如下:一、依前條規定計算基地價值比率。二、各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基地價值比率。…
  13.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6-1條 權利變換前為非屬區分所有之建物者,應以該建物之房地總價乘以基地價值比率計算基地權利價值。但基地權利價值低於素地價值者,以素地價值為準。
  14.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6-2條 權利變換前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未持有該區分所有建物產權者,其土地權利價值計算方式如下:一、該基地所有權人持有之土地持分可確認其對應之區分所有建物者,依第一百二十五條或第一百二十六條計算其對應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
  15.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7條 權利變換前之基地未建築使用者,以素地價值推估其土地權利價值。
  16.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4條 …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土地可出售總價格÷基地面積四、地上有建物,且買賣實例為全部層數者,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計算程序如下:(一)計算全棟建物現值,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二)估算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
  17.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5條 建物已不具備使用價值,得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但應考量建物拆除成本予以調整之。
  18. 行政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係指國有、省有、市縣有、或鄉鎮有而言。
  19. 行政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第4條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者,其租金應依約定租額減收百分之三十。前項減收租金之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以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自住者為限。
  20.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6條 …:(一)改變自然海岸之長度或面積最小化。(二)填海造地之開發基地形狀,以接近方形或半圓形為原則。(三)應以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劃。二、彌補或復育所造成自然海岸損失之有效措施:(一)彌補或復育之面積比例原則應達到一比一…
  21.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5條 用戶應於其建築基地內擇與所接用下水道最近距離處,設置人孔或陰井,並以連接管接用污水下水道。
  22.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35條 …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雨水以重力流方式排入雨水排水區域內距建築基地最近之雨水下水道。
  23.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2條 …執照影本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五、基地位置圖。六、其他興辦事業相關文件。前項第二款興辦事業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一、評估分析計畫:基地所在地與鄰近地區經濟或社會弱勢人口及市場供需概況與評估、整體規…
  24.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4條 …請後,應審查下列事項,其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一、建築基地面積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基地所在地與鄰近地區經濟或社會弱勢人口及市場供需概況,足敷營運所需。二、整體規劃設計理念與構想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三、興…
  25.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3條 …一、人工島嶼:指依海事工程建造之固定式或浮體式可供活動使用之基地。二、設施:指配合人工島嶼之使用目的或依海事工程獨立建造之固定式或浮體式可供活動使用之設備。三、結構:指連結或支撐人工島嶼、設施或依海事工程獨立建造屬於前二…
  26.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3條 …,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土地建築使用。送出基地共有人以應有部分辦理者,亦同。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27.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4條 …容積受到限制部分,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規定計算:一、未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按其基準容積為準。二、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
  28.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5條 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可接受之建築土地(以下簡稱接受基地)建築使用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
  29.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6條 接受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但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接受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寬度可放寬至七公尺以上。
  30.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7條 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