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06條 法規: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五章 房地估價 第106條 建物已不具備使用價值,得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但應考量建物拆除成本予以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