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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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七、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八、國家公園區…
  2. 行政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有地質災害發生徵兆時,或於地質災害發生後,得委託下列對象為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一、由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
  3. 行政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地質災害須為緊急之調查及鑑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其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仍應符合前條規定。
  4. 行政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4條 受託調查及鑑定地質災害,應撰寫地質災害調查及鑑定報告,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委託者基本資料。二、調查及鑑定區域範圍。三、地質災害現地調查:(一)地質調查之項目、內容、方法及技術等。(二)地質調查之結果及相關圖說。四、地…
  5.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2條 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質敏感區,包括以下各類: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二、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三、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四、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敏感區。
  6. 行政溫泉法 第5條 …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申請補辦開發許可;其未達一定規模且無地質災害之虞者,得以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替代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前項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應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其開發需開鑿溫泉…
  7.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3條 …一定規模,指每日溫泉取用量達七十立方公尺者。本法第五條所稱無地質災害之虞,指非位於活動斷層、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或嚴重地層下陷之地區。前項活動斷層地區,指位屬活動斷層兩側各一百公尺範圍內者;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指位…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0條 …能發生液化及流動之影響。三、基礎受洪流淘刷、土石流侵襲或其他地質災害之安全性。四、填土基地上基礎之穩定性。施工期間挖填之邊坡應加以防護,防發生滑動。
  9. 行政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第5條 …特性之調查研究。五、地質構造之調查研究。六、活動斷層及地震之地質災害調查研究。七、斷層活動之前兆研究。八、變動地形與活動斷層之測量及其他相關測量事項。九、變動地形與活動斷層之觀測及監測。十、國內外活動斷層與地震地質之資料…
  10. 行政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第6條 …質及工程地質之綜合性調查研究。二、地質敏感區之調查研究。三、地質災害之調查、觀測及研究。四、都會區環境及工程地質調查研究。五、水庫、道路、隧道、港灣、礦場及基礎等工程地質調查研究。六、土壤、岩石及岩體之物理及力學性質之調…
  11. 行政地質法 第3條 …發生之自然作用與自然作用所造成之地形、地貌、現象及環境。二、地質災害:指自然或人為引發之地震、海嘯、火山、斷層活動、山崩、地滑、土石流、地層下陷、海岸變遷或其他地質作用所造成之災害。三、基本地質調查:指為建立廣域性地質資…
  12. 行政地質法 第4條 …容如下:一、全國基本地質調查。二、全國資源地質調查。三、全國地質災害調查。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調查。前項全國地質調查之調查內容,至少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
  13. 行政地質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及廢止。前項審議會…
  14. 行政地質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為監測及研究地質災害之發生,得設置地質觀測設施。
  15. 行政地質法 第13條 …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施工或使用階段,應防範地質災害之發生。
  16. 行政地質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技師或相關機關(構)為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及實施調查、鑑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地質法 第15條 …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地質調查、地質觀測設施設置或地質災害鑑定。主管機關因發生地質災害或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地質調查或災害鑑定,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不…
  18. 行政地質法 第20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地質調查或地質災害鑑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