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2條 法規: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地質敏感區之分類及劃定原則 第2條 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質敏感區,包括以下各類: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二、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三、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四、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敏感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