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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4條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憑證、設置與登載帳簿、計算稅額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其取得前條規定之收入,於辦…
  2.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5條 …。第一項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其在臺灣地區之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其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者,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免稅,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3.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4條 …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在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憑證、設置與登載帳簿、計算稅額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其取得前條規定…
  4.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5條 …項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依規定應由其在臺灣地區之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其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者,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5.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17條 …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特種貨物坐落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
  6.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5條 …策之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依稅法及本辦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此免除。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要求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外國營…
  7.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9條 …准者,其銷售貨物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銷售經認可之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認證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品或同一稅則號別之商品,如該商品儲存於自由港區事業經自由港…
  8.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4條 …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主要營業活動之全部。(三)經由在中華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從事營業活動之一部分,逾越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範圍。二、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視為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但經營利事…
  9.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7條 …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不予受理。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應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營利事業申報適…
  10.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5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售與境內、外客戶之商品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銷售之所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一、銷售之商品為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核定之商品。二、前…
  11.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4條 …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主要營業活動之全部。(三)經由在中華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從事營業活動之一部分,逾越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範圍。二、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視為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但經營利事…
  12.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7條 …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不予受理。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應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營利事業申報適…
  13.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條 …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及該動物飼養之場所。前項展演場所應位於固定營業場所內,且符合土地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展演場所之設施須符合動物基本習性及生理需求,並依許可之營運計畫書設置、維護及運作。
  14.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11條 …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一、展演場所非位於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固定營業場所內,或違反土地法或建築法相關規定。二、展演場所之設施違反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三、土地、建築物非屬申請人單獨所有者,無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四、營運計畫書…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5條 …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準用臺灣地區營利事業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其應納之…
  16.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6條 …所得稅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捐,除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機構投資人外,應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並填具委託之證明文件,送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時,應由變更後…
  17.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二目資格之人員各至少一名及第三目資格之人員至少二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之職務:(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
  18.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人員至少一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之職務:(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乙級以上通…
  19.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之人員至少一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之職務:(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二)取得勞動部核發之…
  20.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二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三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二名:(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
  21.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二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乙級以上通信技…
  22.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二)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丙級以上網…
  23. 行政當舖業法 第31條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未設固定營業場所或庫房,或第九條規定未申請變更許可者。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為揭示者。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中斷保險契約者。四、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備當票或其格式…
  24.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2條 …或持有人。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
  25.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2-1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26.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6條 …物或勞務。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27.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7-1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
  28.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29.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28-1條 …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依前項規定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時,亦同…
  30.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6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