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展演場所,指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之展演空間,及該動物飼養之場所。展演場所應位於固定營業場所內,且符合土地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展演場所之設施(含設備)須符合動物基本習性及生理需求,並依許可之營運計畫書設置、維護及運作。前項設施應提供動物飲水、飲食、休息、躲藏,並具動物行為豐富化功能。 本條定義的名詞 展演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