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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廠房,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且不得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全。前項廠房之建築,應堅固,並能防鼠、防蟲、防塵,且易於清潔。
  3.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3條 除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公告免辦工廠登記者外,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廠房內,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天花板、牆壁及地板採用不易發生粉塵之建材,並保持平滑無裂痕。二、配管選用表面平滑之材料,並力求隱蔽。三、排水口有防止污水…
  4.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製造、包裝、儲存及其他相關區域,應明確區隔及標示;其原料、物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儲存,亦同。
  5.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5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容器洗滌設備。
  6.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6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各種容器及製造設備,其有接觸原料或半成品者,不得使用有釋出對人體有害物質之虞之材料。
  7.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7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使用合格之稱量設備,並定期校正之。
  8.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8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供製造人員使用之更衣室、洗手設備;未具備拋棄式工作衣、帽、口罩、手套及鞋履者,應設置洗滌或消毒滅菌設備。
  9.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9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依化粧品種類、性質及其製程需要,設置鍋爐、抽水機、真空泵、空氣壓縮機、一般用水處理系統、蒸餾水或純水、滅菌、吸塵排氣、空氣清淨及溫度與濕度調節設備。
  10.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0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使用之設施,採由進料口至出料口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而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之虞者,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
  11.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1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壓印、打印或印刷裝置,標示其批號及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事項。
  12.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2條 粉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三、混合設備。四、定量充填(分裝)設備。
  13.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3條 液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液劑調配容器。二、液劑澄清槽或瓷缸。三、攪拌設備。四、過濾設備。五、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濃縮必要者,應設濃縮(減壓)裝置;有滅菌必要者,應設加壓滅菌機。
  14.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4條 乳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攪拌乳化設備。二、調勻設備。三、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加熱必要者,應設加熱裝置;有過濾必要者,應設過濾裝置;有冷卻必要者,應設冷卻設備。
  15.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5條 油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油劑調配容器。二、攪拌設備。三、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過濾必要者,應設過濾裝置。
  16.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6條 油膏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三、調勻設備。四、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加熱必要者,應設二重加熱釜;有裝置軟膏管必要者,應設軟膏管封閉設備。
  17.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7條 固形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三、調勻設備。四、煉合設備。五、模製設備。六、乾燥或冷卻設備。七、定量分裝設備。
  18.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8條 眉筆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原料調配設備。二、製筆芯設備。三、製筆身設備。四、筆身油漆設備。
  19.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9條 噴霧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調合容器。二、加壓充填設備。三、漏氣檢查設備。
  20.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3條 第十二條至前條以外之其他劑型化粧品製造場所,應依化粧品種類、性質及其製程,準用本標準相關規定,設置必要設備。
  21.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4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未依第五條、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相關設備者,應檢具相關佐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說明;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設置之。
  22.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5條 …害事業廢棄物。(二)菸草或菸草製品。(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四)製成品。(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六)滅火器。(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二、化學品僅作為貯存用途且勞工不致有暴露…
  23. 行政屠宰作業準則 第15條 …毛髮、皮屑、體液污染屠體及內臟之行為,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或藥品等污染屠體、內臟及其接觸面或內包裝材料等。六、屠宰作業線之工作人員手部應保持清潔,工作前後應用清潔劑洗淨。凡與屠體、內臟直接接觸之工作人員不得蓄留指…
  24.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第1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業務,特設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25.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以下簡稱食品藥物化粧品)管理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查驗登記、審核、給證、備查與藥物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三、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之生產流程管理、輸入…
  26.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4條 …、食品組,分六科辦事。三、藥品組,分六科辦事。四、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分六科辦事。五、管制藥品組,分六科辦事。六、研究檢驗組,分六科辦事。七、品質監督管理組,分五科辦事。八、秘書室,分三科辦事。九、人事室,分二科辦事。十…
  27.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5條 …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本署業務之綜合企劃及管考。二、食品藥物化粧品管理政策與科技研究之規劃及管考。三、食品藥物化粧品國際合作事務之規劃及管考。四、食品藥物化粧品相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項之辦理。五、食品藥物化粧品消費者…
  28.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8條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醫療器材、化粧品管理、政策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二、醫療器材、化粧品之查驗登記與其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之審查,及許可證之核發、換發、補發。三、醫療器材、化粧品安全監視、評估及業者輔導…
  29.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研究檢驗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檢驗、研究及評估。二、食品藥物化粧品規格及檢驗方法之擬訂。三、緊急應變檢驗能量之規劃及建置。四、藥典之修訂及編撰。五、區管理中心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檢驗技術支援與協助。六、相關…
  30.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品質監督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食品藥物化粧品風險評估綜合業務。二、食品藥物化粧品危害事件之應變及管理。三、藥物製造、運銷品質系統管理與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四、化粧品製造管理與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五、食品衛生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