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物質」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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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15 頁-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2條 …保育、永續發展為任務,遵守生態平衡及明智利用原則、不使用合成化學物質之生產、經營或生態旅遊等事業。二、人工濕地之自然植被池沼進行污水處理。三、自然步道或濕地經營必要之交通設施及活動。四、濕地教育中心與濕地教育之體驗設施及…
-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去氧核醣核酸:指人體中記載遺傳訊息之化學物質。二、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指採自人體含有去氧核醣核酸之生物樣本。三、去氧核醣核酸紀錄:指將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以科學方法分析,所取得足以識別基因特徵之資料。…
- 行政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第3條 …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販賣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危險場所。三、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印刷電路板(PCB)製造場所。四、進入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或船艙內。五、進入有倒塌、崩塌之虞之建…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2條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為之。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運作單位,指實際從事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之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廠(庫)、醫療、學校及研發單位。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4條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如下:一、國防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及法規之訂定,並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之管理。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後備指揮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5條 運作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限制許可用途,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各局或國防大學核准後,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6條 運作單位使用前條以外之毒性化學物質用途,應報請國防部核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後,依前條規定辦理。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7條 運作單位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8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之運送管理,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9條 運作單位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申報前一年之運作紀錄申報表,並依其隸屬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各局或國防大學備查。前項紀錄,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妥善保存三…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0條 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標示,並備具該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1條 有關軍事用途之毒性化學物質,得貯存於運作單位內。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2條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派員至運作單位查核其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情形時,該運作單位應派員陪同。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3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參與軍事機關組設之聯防組織,檢送設立計畫報請國防部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聯防組織之應輔助事項、申請、計…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4條 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單位,其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日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備置應變器材。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5條 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紀錄製作、申報與保存年限、貯存及查核,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6條 …等供給作業人員穿戴。四、廠內不得使用多氯聯苯或含有多氯聯苯之化學物質及其他任何有毒之熱媒。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學術機構:指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各級公私立學校、教育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但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不在此限。二、運作單位:指學術機構內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實驗(試驗)室…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3條 為妥善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學術機構之管理權責如下: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規定之訂定及實施。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三、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監督管理。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4條 學術機構應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事項,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至少應有二人具備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毒理、運作技術、災防或管理專長。前項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由學術機構定之。高級中等以…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5條 學術機構運作單一毒性化學物質,其申請登記或核可之文件,應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其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應分別依運作管理單位申請之。學術機構運作單一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總量達應申請核可…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6條 學術機構依前條規定登記或核可後,應於單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總量內,依管理需求訂定所轄單一運作單位運作單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最大允許運作量。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7條 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學術機構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學術機構運作前項物…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8條 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格式確實記錄,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其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得逐月填寫。前項紀錄表應經委員會審議後,由學術機構採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9條 運作單位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格式確實記錄,逐月填寫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前項紀錄表應經委員會審議後,由學術機構採網路傳輸方式,於…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0條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單位及設施之標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前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1條 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除廢棄、輸出外,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二、依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