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聘」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二、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三、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四、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審議。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
  2.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 第12-1條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3. 行政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4條 …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初聘僱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率,於次年一月起核給慰勞假;其計算方式,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聘僱人員應休畢之慰…
  4. 行政大學法 第18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大學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5.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5條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專科學校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6. 行政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初聘,指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者。
  7. 行政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所稱續聘,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學校繼續接受聘約者。
  8. 行政教師法 第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
  9. 行政教師法 第10條 …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
  10. 行政學生輔導法 第14條 …公(差)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訓練或…
  11. 行政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得包括輔導相關法規、網絡合作、兒童及少年保護、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性別平等教育等共同課程,及依各該身分修習所需之個別專…
  12.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6條 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分初聘及續聘,其聘期均為一年,於學年度中初聘者,以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聘任程序,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規定實施績效評…
  13.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者。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指初聘時已具備所任職務之合格教師證書,並以證書所載明之起資年月日為起算基準。但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二日以前,初聘時已具備當時所任職務之資格條件,其未依規定送審係…
  14.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7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15.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3條 …(僱)用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對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於初聘(僱)時,管理機構應發給聘(僱)用通知書,受聘(僱)人員並應於收到聘(僱)用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向服務單位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即喪失受聘(僱)資格。聘用或約僱…
  16.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6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初聘職業訓練師,自所聘級別第十五級起敘,但合於第四條規定者,得予提敘薪級。前項採計提敘,以具有所轉任教師或職業訓練師資格後之專任教學年資為限,並扣除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所定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