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7條 法規: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任期 第37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