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教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相關法規 教師法母法 第3條 本法所稱續聘,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學校繼續接受聘約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續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