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法所稱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本法所稱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本法所稱終局停聘、當然暫時予以停聘、暫時予以停聘,其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