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廠房」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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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9條 下表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C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建築物使用類組│應為…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17條 …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七、工廠類,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五十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七十平方公尺者。八、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場、汽車站房、汽車商場(限於在同一建築物內有停車場者)等。…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0條 本章用語定義如下:一、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之作業空間。二、廠房附屬空間:指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設置,可供寄宿及工作之空間。但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使用者為限。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1條 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其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1-1條 作業廠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第一項單層樓地板面積之限制: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建築基地,符合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定,其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無法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二、中華民國八…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2條 …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及會議室)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二、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其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三、員工餐廳(含廚房)及其他相關勞工…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4條 作業廠房之樓層高度扣除直上層樓板厚度及樑深後之淨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8條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四千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十三公尺,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淨高不得低於四點二公尺。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8條 …其他各類建築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倉庫。(二)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農舍。(三)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農業或研究用溫室、園藝設施、構…
  10.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7條 …計畫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供C類組使用者,其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用途,同時能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或樓梯口。
  11.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15條 …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三、經營下列事業:(一)使用乙炔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二)噴…
  12.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17條 …匹馬力、電熱超過六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或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但報業印刷及冷藏業,不在此限。三、經營下列事業:(一)製造爆竹或煙火類物品者。(二)使用乙炔,其熔接裝置容量三十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