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8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十四章 工廠類建築物 第278條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四千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十三公尺,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淨高不得低於四點二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