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1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十四章 工廠類建築物 第271條 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其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前項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