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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條 …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分為雨水陰井及污水陰井。七、人孔:指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之設施。八、匯流管:將污水收集至連接管之匯流管線。九、暗管(渠):指埋設於地下或密閉之管渠。十、連接管:指接用雨水、污水…
  2.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1條 用戶排水管渠應以順向接入人孔或陰井,接入高度不得低於主管之水位,且不得凸出內壁,其接合處應有防滲防漏設施。但管渠採塑化類材質者,凸出內壁以不超過管徑十分之一為限。
  3.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4條 用戶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前,應設置陰井或人孔,並以連接管匯集其污水。
  4.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5條 用戶應於其建築基地內擇與所接用下水道最近距離處,設置人孔或陰井,並以連接管接用污水下水道。
  5.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6條 …土地範圍內者,應同時申請連成一系統後接入設置於道路旁之陰井或人孔;其有事業廢水排入時,應另設置適當之量水及採樣設施。
  6.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1條 …更方向、坡度變化、斷面變化、地形急下降或管渠會合點設置陰井或人孔。同一管徑直線部分應設置人孔,其管徑六百毫公尺以下,最大間距為一百公尺。
  7.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2條 圓形及矩形人孔設計規定如下:一、圓形人孔:┌──────────┬───────────────────┐│人孔底座內徑(公分)│適用範圍│├──────────┼───────────────────┤│九十│1.管徑…
  8.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3條 污水管渠落差在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設置跌落人孔或陰井,並配置跌落(副)管;其管徑規定如下:┌───────────┬───┬────┬────┬───┐│本管管徑(毫公尺)│二百│二百五十│四百至五│六百││││至三百│…
  9.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4條 污水管渠之人孔底部應設置凹形導水槽,其坡度不得低於上下游管渠坡度,槽頂二側並應留設適當坡度。
  10.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9條 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用戶完成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後,主管機關應輔導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將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
  11.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34條 污水人孔、污水陰井、匯合井及清除孔之框蓋應能承受車輛載重;污水人孔及污水陰井之框蓋應有污水標示,用戶排水部分並為密閉式。
  12.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39條 雨水管渠應於起點及一定距離之直線、轉角或跌降處設置陰井或人孔。同一管徑直線部分應設置人孔,其管徑六百毫公尺以下,最大間距為一百公尺。
  13.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40條 雨水下水道之人孔設計,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
  14.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44條 雨水人孔及雨水陰井之框蓋應能承受車輛載重,框蓋應有雨水標示。
  1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3條 …規定辦理:一、作業前先將所有連接管線盲斷並與熱源隔絕後,啟開人孔蓋,經通風或吹驅空氣吹除有害氣體,測定確認槽內無中毒及缺氧之危險。二、在槽外懸掛內部工作中之安全標示。三、確認扶梯安全。四、作業人員穿著安全服、安全鞋,並戴…
  1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條 …屬可撓導線管、金屬導線槽及非金屬導線槽、匯流排槽等。七十三、人孔:指位於地下之封閉設施,供人員進出,以便進行地下設備及電纜之裝設、操作及維護。七十四、手孔:指用於地下之封閉設施,具有開放或封閉之底部,人員無須進入其內部,…
  1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90-2條 地下線路用之人孔及手孔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人孔及手孔應堅固能耐受車輛或其他重物之壓力,且有防止浸水結構。二、人孔及手孔應有排除積水之結構。三、人孔及手孔不宜設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氣體可能侵入之場所。
  1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條 …、變壓器及開關設備等房間或封閉體。但不包括亭置式設備之設施及人孔與配電室內之設備。(一)發電廠(場):指設有適當設備可將某種形式之能源,即化學能、核能、太陽能、機械能、水力或風力發電等轉換產生電能之廠區,包括所有附屬設備…
  1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9條 …接頭或接續點之數量減至最少。三、電纜絕緣遮蔽之接地系統應與在人孔、手孔、洞道、共同管道及配電室中之其他可觸及之被接地電源設備互相連接。但有陰極防蝕保護或遮蔽層換相連接(交錯搭接)者,互相連接可省略。四、鋼結構、管路、鋼筋…
  2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條 …尺,或使用其他類型之接地電極。二、使用於亭置式設備、配電室、人孔或類似封閉體內,釘入深度可減少至二.三公尺或七.五英尺。
  2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0條 …工或清空之軌道道碴層之底部。(三)管路穿越鐵路軌道下方時,其人孔、手孔及配電室,不得設置於鐵路路基內。六、橫越水底:電纜橫越水底時,其路徑與敷設應予保護,使其免於潮汐或海流之淘蝕,且不得位於船舶經常下錨區。
  2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1條 …構造物受損。該隔距應由管路與構造物之管理單位決定。但管路跨越人孔、配電室、地下鐵路隧道或箱涵頂部時,經本款所定管理單位同意者,得直接以該頂部支撐管路。二、供電管路與通訊管路間之隔距,不得小於下列之規定。但經管理單位同意後…
  2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5條 …剪力。(三)裝設於橋梁之導電性材質導線管,應被有效接地。六、人孔附近:導線管進入人孔時,應裝設於夯實之土壤中,或予以支撐,以防止人孔進口處因剪力而受損。
  2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6條 人孔、手孔及配電室之設計,應能承受水平或垂直方式荷重,包括靜荷重、動荷重、設備荷重、衝擊荷重,及因地下水位、霜凍、任何其他預期施加於構造物及鄰近構造物產生之荷重等。構造物應能承受垂直與橫向荷重綜合所產生之最大剪力及彎曲力…
  2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7條 人孔之大小規定如下:一、人孔內應具有足夠之淨工作空間以執行作業。二、人孔內之淨工作空間,其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七百毫米或二.三英尺。三、除人孔開口距鄰近人孔內側牆面水平距離三百毫米或一英尺以內者外,人孔內之垂直尺寸不得小於一…
  2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8條 人孔之入口規定如下:一、裝置供電電纜用之人孔,其圓形入口直徑不得小於六百五十毫米或二十六英寸,僅含通訊電纜之人孔,或含供電電纜之人孔且有不妨礙入口之固定梯子者,其圓形入口直徑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長方形入口之尺寸…
  2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9條 孔蓋之設計規定如下:一、人孔及手孔應使用足夠重量之孔蓋予以牢固蓋住,或有適當之設計,於不使用工具狀況下,無法輕易移開。二、孔蓋應有適當之設計或限制,使其不致掉入或太過深入人孔內,以致觸及電纜或設備。三、孔蓋及其支持物之強…
  2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32條 人孔、手孔、配電室或洞道等之排水與污水管道相通者,應使用合適之存水彎或其他方法,避免有害氣體侵入。
  2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33條 人孔、配電室及洞道,若其開口與公共使用之封閉空間有相通者,應與大氣間有足夠通風。於裝有變壓器、開關及電壓調整器等設備之配電室,其通風系統須定期巡檢,必要時予以清潔。但水面下或其他實務上不可行之封閉空間,不在此限。
  3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35條 人孔、手孔蓋應有適當之識別標識,以指示其所有權人或公用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