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9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十章 地下管路系統 › 第四節 人孔、手孔及配電室 第229條 孔蓋之設計規定如下:一、人孔及手孔應使用足夠重量之孔蓋予以牢固蓋住,或有適當之設計,於不使用工具狀況下,無法輕易移開。二、孔蓋應有適當之設計或限制,使其不致掉入或太過深入人孔內,以致觸及電纜或設備。三、孔蓋及其支持物之強度,至少應足以承受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之適用荷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