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33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十章 地下管路系統 › 第四節 人孔、手孔及配電室 第233條 人孔、配電室及洞道,若其開口與公共使用之封閉空間有相通者,應與大氣間有足夠通風。於裝有變壓器、開關及電壓調整器等設備之配電室,其通風系統須定期巡檢,必要時予以清潔。但水面下或其他實務上不可行之封閉空間,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