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技術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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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56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規定,領有河海航行人員甲種執業證書,申請換發適任證書,應檢附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之海勤資歷證明、或最近六個月內三個月以上之海勤資歷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換發適任證書:一…
-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57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規定,領有河海航行人員乙種執業證書,申請換發適任證書,應檢附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之海勤資歷證明、或最近六個月內三個月以上之海勤資歷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換發適任證書:一…
-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58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規定,領有河海航行人員丙種執業證書,申請換發適任證書,應檢附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之海勤資歷證明、或最近六個月內三個月以上之海勤資歷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換發適任證書:一…
-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59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規定,領有航海人員正駕駛執業證書換發三等船長適任證書;副駕駛執業證書換發三等船副適任證書;正司機執業證書換發三等輪機長適任證書;副司機執業證書換發三等管輪適任證書,並依第四十四條…
-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60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規定,領有航海人員執業證書,申請換發同等級適任證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得免附船上訓練紀錄簿:一、申請換發一等船副、一等管輪、二等船副及二等管輪之適任證書者,應依第四十二條第六項…
-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1條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之核發,依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交通技術人員,指考試院特種考試或檢覈及格領有及格證書之左列人員。一、河海航行人員。二、引水人。三、驗船師。四、船舶電信人員。五、民用航空人員。
-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3條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依特種考試或檢覈及格之種類等級填明資位,其資位劃分如左:一、航海人員(一)航行員,資位計分八種:一等船長二等船長正駕駛一等大副二等大副一等船副二等船副(二)輪機員,資位計分八種:一等輪機長二等輪機長…
-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4條 交通技術人員申請核發執業證書,向交通部或其授權之發證機構為之。其領得執業證書後,始得擔任所列資位及規定可任之職務。
-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5條 交通技術人員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應繳送左列各件:一、申請書。二、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證書(隨執業證書發還)。三、航政機關服務經歷證明書:(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航海、漁業、漁撈等系科…
-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6條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間,自發給之日起為五年,逾期應申請換發。其申請換發執業證書,除繳送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外,並應具有左列資格及證明文件之一:一、在最近五年內,曾擔任經認可之證載相當職務具有一年資歷者。二、在最近一年…
-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7條 交通技術人員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或憑考試院一年前發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申請核發執業證書,除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外,應另繳送時效未滿一年之交通技術人員體格證明書。前項體格檢查,應由公立醫院為之,在國外檢查者,須經我駐外使領館、…
-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8條 交通技術人員於發給或換發執業證書時,年齡已逾六十歲者,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間,以其年齡屆滿六十五歲之日為止。
-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9條 交通技術人員領得執業證書,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主管機關發現執業證書有塗改字跡或照片污損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時,應即扣留證書移送發證機構核辦。
-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10條 交通技術人員遺失執業證書,應即陳報交通部或其授權發證之機關。交通技術人員遺失證書申請補發,除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外,應檢附服務事業主管或領有同等級以上執業證書者之證明書,證明書樣式如附件二。交通技術人員補…
-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11條 交通技術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補發或換發執業證書。一、曾受撤銷執業證書之處分者。二、受收回執業證書之處分,尚未屆滿處分期限者。三、年齡逾六十五歲者。四、已領有執業證書未行繳回或遺失而未繳交第十條第二項之證明書者…
-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12條 交通技術人員申領執業證書按照收到日期順序辦理,除不符規定者外,核發期限為七天。其執業證書樣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14條 交通技術人員申領執業證書應受之專業訓練,由交通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