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11條 法規: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1條 交通技術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補發或換發執業證書。一、曾受撤銷執業證書之處分者。二、受收回執業證書之處分,尚未屆滿處分期限者。三、年齡逾六十五歲者。四、已領有執業證書未行繳回或遺失而未繳交第十條第二項之證明書者。五、申請手續或應繳文件不符規定,未依通知補正者。六、體格檢查不合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