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59條 法規: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59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規定,領有航海人員正駕駛執業證書換發三等船長適任證書;副駕駛執業證書換發三等船副適任證書;正司機執業證書換發三等輪機長適任證書;副司機執業證書換發三等管輪適任證書,並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