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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依其場站所在位置分類如下:一、港口貨櫃集散站:係設於港區範圍內之貨櫃集散站。二、內陸貨櫃集散站:係設於港區以外內陸地區之貨櫃集散站。
  2.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附件一)。二、發起人或執行業務董事或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營業計畫書:包括場站設置地點、場地面積、基本設施及機具預計配置…
  3.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5條 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附件一)。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三、設置地點及該地區交通狀況。四、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五、符合土地使用…
  4.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6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附件一)。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三、設置地點及該地區交通狀況。四、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五、符合土地…
  5.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7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或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申請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6.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供貨櫃儲放、裝卸、停車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不得低於三萬三千平方公尺。但內陸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停止原場站營運,並移至港區內營運者,土地總面積不得低於四千平方公尺。前項設立於花蓮港、蘇澳港及安平港國際商港之港…
  7.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具備之基本設備如下:一、貨櫃儲放場、貨物裝卸工作場所、停車場、進出道路及辦公室等。二、自備機具及車輛應符合下列最低基準。但本款機具得以相等能量及功能機具替代:(一)起重機:三十五噸以上一臺。(二)堆高機…
  8.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0-1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於內陸貨櫃集散站從事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指定物質(以下簡稱危險物品)作業,應擬訂危險物品儲放管理計畫,提交航政機關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應設置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責人員。從事前項危險物品作業…
  9.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航政機關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實地勘查時,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0.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附件二):一、申請書(附件三)。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四、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
  11.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貨櫃集散站…
  12.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得在總站外之其他處所設立分站。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一、設立分站。二、內陸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停止原場站營運,並移至港區內營運。三、非屬前款之變更營運…
  13.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不得出租或轉移他人使用。
  14.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於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15.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領取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前項許可證換證、補證費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16.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核發、換發及註銷;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與處罰等相關事項…
  17.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7條 …申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所定之飛航,未在我國經營定期班機或無在臺總代理者,應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我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提出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申請商務專機或自用航空器之飛航者,得委託經…
  18.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15-2條 …及第八條之一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19.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2條 …送糾紛,應協助調處之。前項運送糾紛之調處,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20.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6條 運送人遇有乘客拒絕即時離機者,得通知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主管人員會同航空警察局人員到場協助處理。乘客得推派代表填具「民用航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如附件一)後下機,以維持機場正常運作。前項人員現場協助調處下列事項:(一)勸導…
  21.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7條 乘客離機後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協商賠償或補償事宜,得由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見證簽名。乘客有個人意見時,得填具個人乘客申訴書(如附件二)交運送人儘速妥善處理,運送人應將處理結果陳報航空站經營人。
  22.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經營定期客運航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消費者保護措施:一、建立航班異常處理機制。二、提供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文服務專線電話。三、建構繁體中文之網路交易平臺,並提供繁體中文之運送條款。但無網路交易平臺者,…
  23.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5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申請來華經營定期航線或增加航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民航局核准發給航線證書,並於營運前檢附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始得營業:一、申請書(如附件四)。二、登記國主管機關核准之營運規範。三、…
  24.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7條 …以貨運包機名義集運貨物:一、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包機,應以經營第三航權及第四航權為限。但依平等互惠原則或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貨運包機有特殊理由經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二、經營國際包機不得影響定期航線班機…
  25.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3條 …及第二十條有關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2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事業。十二、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十三、航空貨運…
  2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8條 …、核准、出租、轉讓、撤銷或廢止之條件、註銷、停止營運或解散、經營投資、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28.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8-1條 …,其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之設施及作業,應由航空站經營人申請民航局認證合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營運之航空站,其供航空器起飛、降落與地面活動區域之設施及作業,由民航局通知航空站經營人…
  2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9條 …三款規定資格之法人向民航局申請,經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核准設立經營;其出租、轉讓或廢止時,亦同。前項飛行場之經營人及管理人應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3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33條 …告時已存在者,其拆遷或負責裝置障礙燈、標誌,由航空站或飛行場經營人給與補償。未依第一項規定拆遷者,由航空站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空警察局)會同有關機關強制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