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7條 法規: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7條 乘客離機後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協商賠償或補償事宜,得由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見證簽名。乘客有個人意見時,得填具個人乘客申訴書(如附件二)交運送人儘速妥善處理,運送人應將處理結果陳報航空站經營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