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3-1條 法規: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1條 原訂於我國機場起降之航空器,因故轉降於我國境內之其他機場時,如短期內無法飛往目的地機場且轉降之機場條件許可,運送人得視乘客需求,審酌實際情況協調機場相關單位同意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運送人無法依前項規定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時,應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