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6條 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於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