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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七)連同換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許可證。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負責人,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妥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七),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有限公司之董事、股東;分公司設立、地址、經理人變更者亦同。
下列事項之變更,應填妥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與變更對照表(附件六、七),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一、土地面積之增減。
二、機具設備之增減。
三、倉庫之增建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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