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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 118 頁- 行政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3條 …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址。二、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不明者,得免記載。以言詞(包括電話)舉發者,由受理舉發之機關作成筆錄,交舉發人…
-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藥商為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登記、公司組織章程影本。三、藥物販賣業者,其營業地址、場所(貯存藥品倉庫)及主要設備之平面略圖。四、藥物製造業者,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附。五、直轄…
-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應載明之營業項目,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西藥販賣業者,由藥劑生駐店管理時,其營業項目應加註不販賣麻醉藥品。藥商經營醫用放射性藥品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販賣。
-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藥品製造業者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在其製造加工之同一處所經營自製產品之批發、輸出、自用原料輸入及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者,得由其監製人兼為管理之。但兼營非本藥商產品之販賣業務或分設處所經營各該業務者,應分別聘管理人員,並辦理…
-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應聘技術人員之醫療器材類別及其技術人員資格,依左列規定:一、製造一般醫療設備、臨床檢驗設備及生物材料設備者,應聘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
-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藥品販賣業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親自主持藥局業務之藥師、藥劑生,均應親自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其不在場時,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
-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但中藥製造業者所製造之藥食兩用中藥單方藥品,批發予食品製造廠商作為食品原料者,不在此限。
-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件,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經分裝之原料藥,以銷售藥品製造業者為限;所使用之標籤應分別刊載左列事項:一、廠商名稱及地址。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三、效能或適應症。四、批號。五、分裝藥商名稱及地址。六、分裝日期。七、製造日…
- 行政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3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依下列期限,辦理回收完畢:一、第一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個月內。二、第二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二個月內。三、第三級:自藥品許可證到期日之次日起或包裝、標籤、仿單經核…
- 行政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4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其藥品回收作業之對象如下:一、第一級、第二級及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七款公告回收之藥品: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二、第三級:藥局及藥商。
- 行政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5條 …保存期限內,仍得販賣。但屬第六款之仿單變更者,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於完成通知直接銷售對象變更內容後,得免辦理驗章。四、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七款應回收之藥品:依公告指定方式辦理。
- 行政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命其轄內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啟動第一級或第二級藥品回收作業時,應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行政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7條 …。二、規格、批號、序號,或其他識別資料、編號。三、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及地址。四、回收原因。
- 行政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8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製作銷售藥品之完整運銷紀錄,並要求其各級銷售之藥商保存相關運銷紀錄;其內容應包括產品之名稱、含量、劑型、批號,受貨者之名稱、地址、出貨日期及數量。
- 行政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9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訂定藥品回收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其規定內容如下:一、回收作業之組織。二、回收人員及任務。三、回收作業計畫書範本。四、回收之通知方式。五、回收及處理方式。六、回收成果報告書範本。
- 行政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10條 前條第四款通知之對象,為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直接銷售之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前項通知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藥品之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二、藥品之品名、規格及藥品許可證字號。三、藥品之批號、序號,或其他識別資…
- 行政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11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第一級及第二級藥品回收作業,應自公告或依法認定之日起三日內,依第九條第三款範本製作計畫書,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得要求其更正。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 行政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12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第三級藥品回收作業,應依第九條第三款範本製作計畫書,並留廠(商)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二、藥品之品名、規格及藥品許可證字號。三、藥品之批號、序號,或其…
- 行政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14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之藥品及其庫存品,應予識別及標示,並分別存放。
- 行政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15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第一級及第二級回收藥品,完成回收之日起三日內,依第九條第六款範本製作成果報告書,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得要求其補正。前項回收成果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 行政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16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為辦理第三級回收藥品之驗章,應填具驗章申請書,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前項驗章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二、藥品之品名、規格及藥品許可證字號。三、藥…
- 行政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17條 …二級藥品回收作業之後續處理方法及日期,對轄區內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予以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11條 …、歇業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內,就已執行部分,繳交報告;其嗣後復業者,應接續予以完成。
- 行政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第2條 國產藥物製造業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之規定,檢查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規定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製造許可。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許可有效期間申請展延者,亦同。
- 行政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登記。第一項第五款之申請變更,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檢查合格後,始得核准。
- 行政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第4條 國產藥品製造業者之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二年;其生產產品之劑型、作業內容及歷次檢查紀錄良好者,得增加一年至二年。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之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藥物製造業者應於藥物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
- 行政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第5條 輸入藥物國外製造廠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規定,檢查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規定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核定文件。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就核定文件有效期間申請展延者,亦同。
- 行政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一項第二款之變更,以門牌整編者為限。涉及遷移者,應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申請檢查。第一項第四款之申請變更,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檢查合格後,始得核准。
- 行政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第10條 藥物製造業者停業時,應將原領之證明文件交付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保管,俟復業時發還;未交付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該證明文件。藥物製造業者歇業時,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廢止其藥物製造許可,並返還原領之證明文件,未返還者,…
- 行政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2條 應依本辦法實施檢查之藥物製造業者如下:一、經營藥品製造、加工之業者。二、經營醫療器材製造、裝配之業者。三、其他與藥物製造、加工或裝配有關之業者,包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藥物者、兼作藥物標示及與分裝或包裝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