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6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為辦理第三級回收藥品之驗章,應填具驗章申請書,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前項驗章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二、藥品之品名、規格及藥品許可證字號。三、藥品之批號、序號,或其他識別資料、編號。四、回收藥品於國內製造或輸入之總量及銷售與庫存量。五、辦理驗章之原因及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