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為辦理第三級回收藥物之驗章,應填具驗章申請書,送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前項驗章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二、藥物之品名、規格及藥物許可證字號。三、藥物之批號或序號等識別資料及編號。四、回收藥物於國內製造或輸入之總量及銷售與庫存量。五、辦理驗章之原因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