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8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製作銷售藥品之完整運銷紀錄,並要求其各級銷售之藥商保存相關運銷紀錄;其內容應包括產品之名稱、含量、劑型、批號,受貨者之名稱、地址、出貨日期及數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