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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2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重編者,得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結果;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修訂。前項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2.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3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通過者,其審定執照延續原有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間,審定機關不另行核發。經准予修訂之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應增加標註審定機關准予修訂字號…
  3.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4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結果通過之書稿印製,第一學期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書五套及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4.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7條 經審定機關審查通過之教科用書,由本部依教科用書研發、編輯、印送等成本項目,及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進行計價。
  5.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0條 申請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發給專業人員證書。前項學科、術科測驗之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第一項術科成績未達八十分者…
  6.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3條 …心狀況有傷害載飛員或受載飛者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業務。
  7.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6條 …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無動力飛行運動課程大綱…
  8.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7條 前條申請認定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本部發給訓練機構證書。前項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間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申請展延,並繳…
  9.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21條 …前項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檢具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四千元後,向本部申請。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四、推廣無…
  10.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22條 前條申請認可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三。前條第二項申請,經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定簽訂約定事項者,發給認可證書。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間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
  11.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24條 本部為審查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申請、第二十條及前條之廢止,得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
  12.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5條 …,參與中央主管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為辦理教育會考之命題、審查、組卷、閱卷、計分、接觸試題或試卷機會之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各考區、考場規定較本…
  13.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9條 …大會學生代表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序將前項候補名單送課審會委員審查會審查,於審查通過後補聘之;分組審議會學生代表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前項候補名單,依序補聘之。學生被聘任為委員時,應具有學生身分或離校未滿一年。任一性別學生代…
  14.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6條 …體或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就課程綱要完成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及專業審查後,擬訂課程綱要草案,送審議大會交予分組審議會或聯席會議審議;審議結果應作成決議,提審議大會審議及決議。前項分組審議會及審議大會應就課程綱要草案,依下列方式…
  15.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3-1條 …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提名委員候選人,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二、前款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課審會委員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單一性別不得低…
  16.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8條 …,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技藝教育之規劃、審查及評鑑等事項,應成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推動小組。前項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教育局(處)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校長、主任與教…
  18. 行政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經遴輔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前項開辦計畫書,應包括開設之職群與課程、辦理方式與上課方式、上課節數與時間、師資、材料與設備及經費預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開辦計畫書後,採抽…
  1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6條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建教合作所檢具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學校限期補正。二、指定日期由召集人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就申請案件進行初審。三、初審結果未通過者,否准學校申請案,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
  2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9條 …員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補評估,並作成補評估報告,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學校於辦理建教合作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學校之事由,必須將建教生轉安置至其他建教合作機構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其他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
  2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就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補評估報告審查未通過者,應否准學校之申請;通過者應決議各學校申請之各建教合作機構得招收建教生人數及學校總計得招收建教生人數,並均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學校於收受前項准駁結果通知後,其有不服者,…
  2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實習期間未達八星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免現場評估,經審議小組審查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免予辦理。
  23. 行政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7條 本部受理第五條申請,應邀集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可者,發給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前項認可文書應載明認可範圍。第一項審查小組,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10條 …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原學校申請至他校借讀;經原學校會同借讀學校審查通過,並報原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由借讀學校通知學生辦理借讀相關事項。學生因參加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之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彈性修…
  2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14條 …職、舉家遷移或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者,得申請轉學,並經學校審查通過後招收之。三、法定轉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轉學必要者。
  2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16條 學生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轉學者,應經原學校審查通過後,發給轉學證明書。
  2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17條 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
  2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30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學籍審查機制,並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政策所需之學生學籍資料。
  29.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13條 考核小組委員於審查有關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得向考核小組申請迴避︰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有具體事實…
  30.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14條 考核小組於審查受考核校長擬考列丙等或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該校長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陳述意見之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考核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