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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4條 …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之。但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
  2.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5條 …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二、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集中、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論。三、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時,進行足為釐清其疑惑之說明…
  3.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7條 …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二、訊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三、案件爭點之整理。四、曉諭為證據調查…
  4.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9條 法院為處理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各款事項,得對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及訴訟關係人為必要之訊問。
  5.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3條 法院於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裁定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6. 司法提審法 第8條 …。必要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法院關於提審聲請之處理,除本法規定外,準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程序。
  7.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16條 …傳票,經寄存期間屆滿,應受送達人未前往領取者,由寄存機關逕行處理。但傳票封套加註退回原寄法院或檢察署者,應予退回,並由原寄法院或檢察署負擔所需資費。前項自治機關,係指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
  8.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47條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闡明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三、整理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四、調查證據。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9.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3條 …經保存期間屆滿,應受送達人未前往領取者,由寄存機關或機構逕行處理。但行政訴訟文書封套加註其內為證物,而應受送達人未實際領取者,應退回原寄行政法院,並由原寄行政法院負擔所需資費。前項自治機關,指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
  10.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官助理為懲戒法院聘用人員,由院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11.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2條 懲戒法院得協調就具有專業知識之助理,互相支援處理該專業所涉事件。
  12.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6條 …所屬庭別平均點數二分之一者,應檢討其適任性或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
  13.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7條 為妥適運用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事務及平衡其工作量,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輪調其工作。
  14.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1條 …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
  15.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6.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條 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少年事件與相關機關(以下簡稱相關機關)之聯繫,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司法警察機關準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之規定;其餘事項視其性質,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7.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條 …或其所屬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理少年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辦理。
  18.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條 …等,具有長期性、繼續性,且於少年法院、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處理少年事件時,得保護少年之人。二、其他適當之人: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以外,得依事務性質,提供少年必要協助之人。三、醫療機構:指依醫療法領有開業…
  19.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5條 少年法院及相關機關聯繫處理少年事件時,應以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注意少年之身心狀況,並維護少年之安全、隱私、名譽及尊嚴。
  20.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條 …其他機構、團體依其業務權限為必要之協助。前項協助,包括提供與處理少年事件有關之資料、少年及其家庭所需之資源、保護措施或其他必要事項,被請求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積極處理,並本於權責持續提供少年及其家庭必要之福利服務、…
  21.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條 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或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
  22.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8條 …年法院應與轄區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聯繫機制,定期召開處理少年事件之聯繫會議,由少年法院之院長擔任主席;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得自行或指派副首長、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出席,並得與少年法院共同召開之。前項會議,得檢視及…
  23.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9條 …於第一項會議準用之。會議幕僚工作及所需經費,由召開之機關負責處理;共同召開時,各自負責業管部分或依協商結果決定之。
  24.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0條 …詢系統為之。前項聯繫事宜得視需要指派專人辦理。司法警察機關於處理少年事件,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以第一項所示方式,請求承辦該案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解答或指示;其他機關亦同。
  25.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1條 少年法院及相關機關傳輸、遞送、利用或為其他處理涉及少年事件之資料時,應注意依本法第八十三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保障少年隱私相關之規定,妥適保護足資識別少年身分及少年事件之資訊,不得使處理業務以外之人得…
  26.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5條 …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命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逮捕、逕行拘提之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者,應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情形,其關係人之談話筆錄…
  27.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6條 …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
  28.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7條 …款情形(以下簡稱曝險事由)者,除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處理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並得移送少年法院;其他機關知悉時,亦同。
  29.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8條 …檢送。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於少年滿十八歲後,亦同。
  30.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0條 …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牽連者,司法警察機關應分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及該管檢察署偵辦,並應於各該移送書內分別敘明。證物如無法分別移送者,尤應註明其去處,並應製作影本、繕本或照片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