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條 法規: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法院,依事務之性質,分指辦理少年事件之法官或其所屬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理少年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