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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 200 頁-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4條 經營機構擇定採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方式辦理者,應辦理公告招商作業,其公告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資格、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之項目及基準、比序方式、簽約期限及應備文件。經營機構就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之投資經營申請案,應辦理資格及申請文…
-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5條 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一、相關經營實績或經營理念。二、投資經營計畫書,其內容如下:(一)興建可行性;但租賃經營案得免提。(二)營運可行性。(三)財務可行性。(四)法律可行性。(五)其他經營機構認定需納入…
-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6條 …機構經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符合評選基準且比序最優者,取得優先與經營機構議約權利。依前項取得優先議約權利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將投資經營計畫書報經經營機構同意,並就公告內容所列可議約事項與經營機構進行議約。公民營事業機構應於招…
-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7條 經營機構辦理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經營商港設施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逕行審查方式辦理:一、增租毗鄰土地或設施,其增租面積累計不超過原契約租賃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二、申請加入自由貿易港區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者。三、為配合港埠…
-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8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經逕行審查通過者,取得與經營機構議約權利,經營機構得視案件性質要求公民營事業機構提送投資經營計畫書,有關投資經營計畫書之審查與經營機構之議約,準用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並應於經營機構通知期限內完成簽約。前條第…
-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應就契約記載之土地、設施與投資經營事項繳交租金與管理費,經營機構得就公民事業機構使用水域計收管理費。前項租金及管理費項目及基準如下:一、租金:(一)土地租金:依商港區域土地使用費實施方案計收,未依該方案訂定…
-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0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其所有權歸屬經營機構者,公民營事業機構得就該商港設施與經營機構約定免租使用年限。前項免租使用年限,以經營機構同意之投資經營計畫書所訂公民營事業機構年現金流入現值累計金額達投資額之年度數計…
-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1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其所有權不歸屬經營機構者,應於契約內載明契約終止或期滿後,該設施所有權無償移轉予經營機構或由公民營事業機構回復原狀等約定事項。但契約之終止不可歸責於公民營事業機構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2條 …港設施,應依契約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執照及費用憑證等資料,送請經營機構同意後始得營運。前項商港設施有影響商港作業安全及秩序之虞者,經營機構得要求公民營事業機構提送營運勘驗作業計畫書,辦理營運前勘驗。商港設施所有權歸屬經營機…
-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3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於契約期滿前,依約提出續約或申請優先議約時,經營機構至少應就下列項目進行評估審酌:一、租金與管理費繳納狀況、投資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等履約情形。二、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其後續處理情形。三、…
-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取得優先議約權利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經營機構應通知撤銷資格:一、未依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二、未依期限補正投資計畫書者。三、未依期限簽約者。四、應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而未取得籌設許可者。
-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5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未依契約履行約定事項,發生違約情事時,經營機構得視違約事項及程度,依契約採取以下處理方式,且不以一項為限:一、限期改善。二、計收違約金。三、請求損害賠償。四、終止一部或全部之投資經營事項。五、終止契約。投資…
-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6條 投資經營契約存續期間,經營機構應秉持公平合理原則,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商處理契約之履約事項、未盡事宜及爭議事項。經營機構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商不成,得採仲裁、訴訟等措施處理爭議事項。
-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6-1條 經營管理國內商港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於商港設施得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經營者,其甄選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程序、租金基準、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民營事業機構與經營機構已簽訂之商港設施投資經營契約,於契約屆滿前,依原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中華民國船舶;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程所使用之中華民國船舶。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7條 …由港區之營運構想。三、自由港區貨棧之設置。四、招商計畫及未來經營特色。
-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自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接收船舶貨物噸數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
- 行政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第2條 …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中斷,無法立即恢復,且無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者,航政機關得視當地需求,報請主管機關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所生營運損失之補償條件、範圍、方式及監督考核等事項,由航政機…
- 行政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第3條 航政機關辦理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公告補償內容、作業時程、補償金額之核給、監督考核方式及所需書表文件等相關事項。船舶運送業應依前項規定,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表(附件一)、成本分析表(附件二)及補償金額概算表(附件三)…
- 行政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第3-1條 受指定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所產生之試航費用,航政機關得予補償。
- 行政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第4條 受指定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所受之營運損失補償範圍如下:一、自接獲通知後調派所屬船舶,自船舶所在港口航行至指定航線端點港口,及完成特定航線最後一航次,自所在港口航行返回船舶原所在港口所產生之成本。二、經營特定…
- 行政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第5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於完成最後一航次客貨運送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補償:一、執行情形報告。二、補償評估報告。三、營運補償請款書(附件五)。四、切結書(附件六)。五、受款憑證。六、其他航政機關要求之補…
- 行政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第7條 …關得邀集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事宜。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條 …次一港及目的港等相關資料,國際商港應送航港局查核後,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排船席;國內商港應送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查核後安排船席。但遇有緊急情況時,得隨時申請緊急入出港。國際航線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條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之電腦設備與航港局、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機關或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者,船舶入、出港預報及相關資料得以電子資料傳送。前項電子資料經航港局、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電腦記錄後,視為資料已送達航港局、商港…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6條 船舶到達國際商港前,應與港口信號台聯絡,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船席及通知後,始得入港。船舶到達國內商港前,應與港口信號台聯絡,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船席及通知後,始得入港。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8條 …。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航港局核准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船席後,始得入港,並補辦相關手續。國內商港船舶出港經各有關機關查驗完畢後,應即出港,不得停留船席或滯留港內。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9-1條 …炸、起火等影響港區安全之虞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主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並應優先於船上進行必要處置。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要求船舶所有人或貨物所有人辦理止漏、換櫃、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