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第5條 法規: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5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於完成最後一航次客貨運送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補償:一、執行情形報告。二、補償評估報告。三、營運補償請款書(附件五)。四、切結書(附件六)。五、受款憑證。六、其他航政機關要求之補償佐證資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