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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 132 頁-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紙本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條第一項附表一規定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如具備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在同一處所內,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設置為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到職訓練。前項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檢具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完成到…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管理規定,不再適用之。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1條 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3條 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4條 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前項污染者、破壞者不存在或無法確知時,應由政府負責。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5條 國民應秉持環境保護理念,減輕因日常生活造成之環境負荷。消費行為上,以綠色消費為原則;日常生活上,應進行廢棄物減量、分類及回收。國民應主動進行環境保護,並負有協助政府實施環境保護相關措施之責任。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6條 事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週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於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及勞務,以達永續發展之目的。事業應有協助政府實施環境保護相關措施…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7條 中央政府應制(訂)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建立永續發展指標,並推動實施之。地方政府得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依據前項法規及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之。各級政府應定期…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8條 各級政府施政應納入環境保護優先、永續發展理念,並應發展相關科學及技術,建立環境生命週期管理及綠色消費型態之經濟效率系統,以處理環境相關問題。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9條 各級政府應普及環境保護優先及永續發展相關之教育及學習,加強宣導,以提升國民環境知識,建立環境保護觀念,並落實於日常生活中。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10條 各級政府應由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有關環境保護事務。各級政府應寬列環境保護經費,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11條 各級政府得聘請環境保護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各級政府得邀請有關民眾與團體共同參與加強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13條 中央政府應辦理環境保護專業訓練,建立環境保護專業人員資格制度,以提升環境保護工作品質。事業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並訂定環境保護計畫實施之。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14條 法院為審理環境保護糾紛案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15條 各級政府對於轄區內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狀況,應予蒐集、調查及評估,建立環境資訊系統,並供查詢。前項環境資訊,應定期公開。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16條 各級政府對於土地之開發利用,應以高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標,並基於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進行合理規劃並推動實施。前項規劃,應優先考慮環境保護相關設施。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17條 各級政府為維護自然、社會、人文環境,得視自然條件、實際需要及兼顧原住民權益劃定區域,採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為活動及使用。各級政府應視土地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18條 …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潟湖、濕地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並加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工作。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20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採取各種措施,保護海洋環境、強化海岸管理,並防制地下水超限利用、地層下陷及海岸侵蝕。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22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23條 …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24條 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預防及減輕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25條 中央政府應視社會需要及科技水準,訂定階段性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地方政府為達成前項環境品質標準,得視其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訂定較嚴之管制標準,經中央政府備查後,適用於該轄區。各級政府應採必要措施,以達成前二項之標準。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26條 中央政府對於環境污染行為,應建立事前許可、機動查核及事業自動申報制度,以有效管制污染源。中央政府對於稀有資源及自然與文化資產之利用,應建立事前許可、管制及稽查制度,以有效保育自然資源。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27條 各級政府應建立嚴密之環境監測網,定期公告監測結果,並建立預警制度,及採必要措施。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28條 環境資源為全體國民世代所有,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對污染及破壞者徵收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費用,以維護環境之永續利用。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30條 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維護環境資源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環境資源專責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