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26條 法規:環境基本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三章 防制及救濟 第26條 中央政府對於環境污染行為,應建立事前許可、機動查核及事業自動申報制度,以有效管制污染源。中央政府對於稀有資源及自然與文化資產之利用,應建立事前許可、管制及稽查制度,以有效保育自然資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