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中央政府應視社會需要及科技水準,訂定階段性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地方政府為達成前項環境品質標準,得視其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訂定較嚴之管制標準,經中央政府備查後,適用於該轄區。各級政府應採必要措施,以達成前二項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