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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標售前辦妥下列事項:一、囑託註記:應於公告標售時,提供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相關資料囑託地政事務所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辦理標售中。二、勘測及核對土地現況:應至土…
  2.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築(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訂定土地及其改良物之標售底價。
  3.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2條 …其金額按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計至千位),限以郵局之匯票、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並連同投標單妥為密封,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標售機…
  4.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標售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已簽訂移轉契約並依法申報現值者,得檢具契約書件及現值申報書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停止標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前項申請後,經審核屬實,應停止標售。停止標售後…
  5.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4條 …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出具證明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辦理。
  6.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5條 …法辦理標售,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十。經依前項重行公告辦理標售,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以重行公告之底價於百分之十以內再行…
  7.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標售期間,土地及其改良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標售程序,並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標售之註記:一、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二、經公告徵收者。三、經直轄巿或縣(巿)政府依法…
  8.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7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得標結果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一、得標價格。二、應繳之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費。三、應付標售執行名義之各項作業費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所得價款,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順序分…
  9.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9條 開標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得標人依標售公告所規定期限,一次繳清應繳價款,得標者之保證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得標人如以標得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其繳款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優先…
  10.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20條 …改良物之點交期間、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辦理點交。二、以書面點交為原則,於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記載書面點交完竣,並註明依現狀點交。
  11.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21條 …地及其改良物,得標人依標售條件繳足價款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得標人產權移轉證明書,並通知地政事務所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有抵押權之設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應先行代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
  12.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22條 …需使用之標售公告、投標單、投標須知等書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13. 行政地政士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4. 行政地政士法 第42條 …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者。四、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
  15. 行政地政士法 第45條 …機關定之。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長或縣(市)政府地政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一、公會代表二人。二、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三、地政業務主管…
  16. 行政地政士法 第54條 本法施行前,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領有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而未申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領。
  17.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8.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5條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備查。
  19.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4條 …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
  20.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5條 …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前項機構、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訓練課程範圍及廢止認可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條例所稱登記機關,指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未設地政事務所者,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機關。
  22.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39條 …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之土地,自日據時期即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且該寺廟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該宗教團體為已依法登記之法人者,得由…
  23.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土地。
  24.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7條 …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5.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8條 …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法令適用於前項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第一項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四周,應劃定安全區,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航行安全及人…
  26.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9條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並應接受其管制。中華民國政府於必要時得撤銷許可或暫停或停止其海洋科學研究活動。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一…
  27.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14條 對洄游於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外之魚種,中華民國政府具有養護及管理之權利。外國漁船在捕撈此類魚種時,應適當顧及中華民國對此類魚種之養護及管理措施。前項洄游魚種種類及養護管理措施,由行政院訂定公告之。
  28.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15條 …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其路線之劃定,應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政府為探勘、開發、管理、養護大陸礁層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或為防止、減少、管制管道造成之污染,得不為前項之…
  29. 行政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3條 …日起於機關門首連續公告五日外,應另公告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場所,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0. 行政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二、重劃區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協調事項。三、重劃負擔及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四、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