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0條 法規: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築(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訂定土地及其改良物之標售底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