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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8條 …公尺以上。前二項自設通路長度,應以現有巷道邊界為起點計算,其土地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
  2.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9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依本辦法申請建築使用,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等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3.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4條 依本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於接獲開發主管機關通知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負有無條件自行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除者,由開發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之。
  4.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2條 …、縣(市)政府擬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
  5.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建築權利人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或使用人依本辦法申請為臨時建築而有使用權利之人。
  6.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4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三、小型游泳池、運動…
  7.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6條 …者為五公尺。前項自設通路,應以都市計畫道路邊界為起點計算,其土地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
  8.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8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應具備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9. 行政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開發新市鎮之收入。三、土地、住宅、工商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租金收入。四、融資利息收入。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10. 行政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價購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支出。二、興建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等支出。三、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四、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
  11.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5條 …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五、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六、公共設施容受力。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
  12.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6條 …,與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災害潛勢情形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土地使用應配合事項,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提升防災韌性。
  13.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7條 …策略。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
  14.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9條 …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多元方式提供停車空間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市場、機關、醫療、公園、體育場所,及商業區、特定專用區等停車需求較高之用地或使用分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
  15.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2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16.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3條 …)檢討原則: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及經費來源。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
  17.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4條 …規劃之。有增設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必要時,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及經費來源。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五公頃以上之整體開發地區,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應再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整體開發面積百分…
  18.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1條 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
  19.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2條 …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20.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3條 …計畫商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21.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4條 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訂定工業區發展及檢討原則,納入計畫書。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
  22.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6條 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得視實際需要情形檢討之。
  23.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8條 各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應以自然地形或人為地形為界線予以調整。
  24.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9條 …公共汽車之轉運站周邊地區,應依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模式檢討土地使用強度,並研擬相關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
  25.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40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內停車空間予以檢討,並於計畫書訂定停車空間設置基準。
  26.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47條 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應由辦理機關分別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
  27.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5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容積:指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二、容積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三、送出基地:指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四、接受基地:指接受容積移入之…
  28.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6條 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二、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
  29.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9條 …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x…
  30.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9-1條 …、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其所需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負擔。前項代金之用途,應專款專用於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土地為限。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內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土地可供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