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價購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支出。二、興建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等支出。三、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四、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工程規劃設計、開發及興建。五、管理及總務支出。六、其他有關支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