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4條 法規: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4條 依本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於接獲開發主管機關通知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負有無條件自行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除者,由開發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