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2條 法規: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三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第22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