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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6-2條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對於一一○及一一九電話通信,應優先處理之。主管機關得依技術可行性及市場競爭狀態,要求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送出緊急電話發話位址;其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於實施日六個…
  2.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業時,應依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及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處理用戶號碼事宜。申請經營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者,其用戶號碼應向經營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取得。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3.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31-1條 …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應變作業程序,建立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處理、回報等聯防應變措施。資通安全事件發生後,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通報之資安事件,辦理緊急應變措施並保存紀錄,回報主管機關備查,該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4.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定改接之電信事業,應負責協調改接前後所涉相關電信事業間之帳務處理事宜,並負擔因改接所生之資費差額。選接服務提供者不得拒絕已作指定選接之用戶行使撥號選接之權利。
  5.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站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者。前條第一項之國際語音通信費處理方式變更時,原國際語音通信費用收取者應於變更生效之日前四十五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告知其既有用戶。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對於預付卡用戶之收帳方式,應…
  6.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5條 電信事業處理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信通信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之。二、受信通信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之。三、帳務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七個工…
  7.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6條 …通安全事件,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電信事業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者,應於障礙排除後至通報系統登錄障礙事件說明,內容應包含機線障礙或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影響範圍、影響用戶數、…
  8.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7條 …委員指派一人擔任調處委員,成立爭議調處會(以下簡稱調處會),處理調處案。主管機關得視案件繁複程度,於前條學者專家名單內,另聘兩人協同調處,其職權與調處委員相同。調處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支付調處委員出席…
  9.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拒絕任一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之服務申請,且應以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之。五、管理者應配合主管機關之監理。六、管理者違反委託管理契約所定事項時之效果。
  10.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稱部分功能回復,係指集中式資料庫恢復號碼可攜要求訊息之接收、處理及通報功能;所稱全部功能回復,係指集中式資料庫恢復正常狀態下之所有功能。
  11.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3條 …安全防護設施。第一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各項資通訊系統防護分級處理方式,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訊防護等級分級原則辦理。
  12.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5條 …測與防護之建置及執行方案。八、執行前款執行方案所蒐集、儲存、處理及利用用戶之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保護措施。九、通過資通安全管理驗證之執行方案。
  13.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6條 電信事業應建立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處理、回報及聯防等應變措施。資通安全事件發生後,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報之資通安全事件,辦理緊急應變措施並保存紀錄,回報主管機關備查,該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電信事業被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
  14.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包括傳真、手機簡訊、電子信件等電子化方式。四、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共同設立並處理電信消費爭議之機構。
  15.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其組織章程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16.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機構之名稱及業務所在地。二、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三、各項服務收費條件、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四、入會與退會之程序。五、會員違反章程之處置。六、章程之變更程序。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
  17.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所屬人員與調處委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電信事業之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
  18.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所屬人員與調處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三、其他違反電信法令之情事。
  19.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爭議處理機構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前項各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0.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訂定下列之執行事項:一、提供電信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二、辦理協調電信事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三、辦理對電信事業及電信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四、請求電信事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程序。五、處理調處之…
  21.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於十二月底前,將次年度業務計畫書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且於每年一月始日及七月始日起十日內,將前半年度業務執行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22.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通知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報告,必要時得派員查核或要求其改正。
  23.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每月製作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並公告之。
  24.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綜合考量各電信事業之營收入、用戶數、爭議案件數量、所涉金額大小等因素收取年費及服務費。
  25.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設置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專責之主任委員。
  26.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特定調處委員應予迴避或調處委員對於應否迴避有爭議者,應由爭議處理機構調處委員會決議該調處委員是否應予迴避,並由爭議處理機構將決議結果於決議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調處委員及當事人。前項應否迴避之決議,應由全體調處委員過半數…
  27.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0條 有關爭議處理機構所檢附之資料,調處委員應於調處程序完畢後,返還予爭議處理機構。
  28.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1條 調處委員應在爭議處理機構訂定之時程內,完成調處程序,以避免拖延調處程序,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29.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2條 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向主管機關陳情者,主管機關得移交爭議處理機構處理。主管機關於收受其他政府機關所收受之消費者陳情來函,亦得逕轉爭議處理機構。
  30.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3條 …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